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22.11.028
爵刑之间:秦及汉初的二十等爵与刑罚特权
爵赏与刑罚是中国古代国家治理之中非常重要的两种手段.二者在国家治理的过程中并非泾渭分明,而是有所交集,具体表现为与爵位相关的刑罚规定.在秦及汉初,与爵位相关的刑罚规定是基于二十等爵制而产生的,主要有"爵减""爵免""爵赎"及"夺爵"四类."爵减""爵免""爵赎"主要是对有爵位之人在刑罚上予以优待的规定,"夺爵"则可直接作为刑罚使用.四类规定的适用均会造成爵位的变动,但是刑罚的产生并不绝对意味着爵位的降低或消失.通过岳麓秦简五中的"解爵除赀赎"令可知,当事人在被处以赀赎之刑时,爵位仍然可能不发生变动.战国时期,随着集权体制的形成,各国统治者逐渐将军队完全收归中央管辖,并以爵位奖励有功之人,以提高军队战斗力.二十等爵制正是秦人在这一社会背景下采用的制度,这一制度极大地提高了秦国军队的战斗积极性,并帮助秦人最终一统天下.
二十等爵、爵减、爵免、爵赎、夺爵、秦汉时期、军制转变、刑罚特权
53
K291.54;D925.1;K877.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3页
155-1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