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785/j.issn.1008-942X.CN33-6000/C.2017.02.06
论股权多重转让中善意取得规则的修正适用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7条第1款规定“一股二卖”纠纷应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但股权与物权变动模式相去甚远,股权登记对抗主义与善意取得制度亦抵牾颇多,股权多重转让参照适用善意取得规则将面临适用上的窘境.为增进法律体系的和谐并促进股权登记、鼓励诚信,第27条的修正适用需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前提下寻求先买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点.由于我国现阶段股权外观效力的缺陷,股权多重转让中更需注重对先买人利益的保护,并妥当刻画先买人的可归责性标准与第三人的“善意”标准.可归责性标准可以在个案中具体衡量,第三人“善意”标准可以从承担有限的调查义务逐步过渡到善意推定,再到登记对抗主义,逐步消解善意取得对登记对抗的制度异化和干扰.
股权多重转让、登记对抗主义、善意取得、修正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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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F5
2017-08-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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