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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785/j.issn.1008-942X.2013.05.271

论碳排放权之用益物权属性

引用
碳排放权是《京都议定书》所催生的一种新型权利.当前,碳排放权交易已成为碳减排的重要举措,但学界对碳排放权的权利属性研究不足,认识不清,不利于碳排放交易的推进.碳排放权的客体为特定数量的温室气体,符合“物”的特性;主体拥有直接支配力和排他力,以获取特定数量温室气体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故属于用益物权,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虽然碳排放权受公权性影响甚深,但不会改变其作为用益物权的法律属性.明确此点对于保障、规范和发展碳交易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碳排放权、温室气体、用益物权、《京都议定书》、法定性、公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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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 ;F32

浙江大学"985工程"三期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浙江大学气候变化法律研究中心资助项目

2013-12-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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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8-942X

33-1237/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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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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