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895X.2010.07.010
谈种子无证生产行为违法主体确认及法律责任——对一起种子行政复议案件法律关系分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规定,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以下简称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由县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对制种行为的类型进行了划分,规定了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主体."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以下简称无证生产)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种子生产、生产行为、违法主体、法律责任、行政复议案件、生产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法、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涉嫌犯罪、商品、地方农业、制种
F32;S5
2011-05-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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