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92条(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评注
《民法典》第192条关于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体现了诉讼时效的制度价值和意思自治原则.根据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可以在诉讼中或诉讼外依意思表示的规则行使时效抗辩权.行使时效抗辩权的后果是使请求权失去效力,但并不影响权利人已经享有的实体权利本身,以及抵销权和抗辩权.诉讼时效对于附着于请求权的从给付权利、担保权利等从权利的效力,应根据不同情形具体对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1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同意履行可解释为抛弃时效抗辩权,其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起算,但其抛弃的效力不应影响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利益相关者.根据第192条第2款第2分句,诉讼时效完成后义务人如果自愿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以受领并保有给付,不构成不当得利,且该效果可类推适用于义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诉讼时效、法律效果、抗辩权、同意履行、自愿履行
D923;F270;F840.4
2022-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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