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合同自由界限的环境保护
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9条,一项环境保护义务被纳入了中国民法.今后当法律主体从事法律行为时,必须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本文涉及到第9条会在何种程度上限制由民法总则第5条所保障的合同自由.为此目的,本文将借由德国法上可资比较之规定就本规定之内容和范围进行一项批判性与建设性兼备的分析.
绿色原则、环境保护、合同自由、自愿原则
2019-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81-94
绿色原则、环境保护、合同自由、自愿原则
2019-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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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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