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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中心论"鼎革与续造中国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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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审判中心论"."审判中心论"重塑了对民事审判的新体认,即民事审判是民事解纷各机制的中心,民事裁判是民事审判的中心,民事请求权裁判是民事裁判的中心.应当以"审判中心论"建设法院中心型民事解纷全机制,即推动与完善平行解纷机制建设,拱卫民事审判作为民事解纷各机制的中心;推动与完善平行法院建设,方便当事人接受与接近作为民事解纷中心的民事审判.同时还应当以民事裁判公信力筑牢民事审判中心,包括以请求权裁判锻造民事裁判的司法公信力,培养具备树立司法公信力专业能力的法官队伍;科学构建民事案件终审制度,完善强制执行立法,防止诉权滥用,培育有利于维护司法公信力的社会文化共识.

审判中心论、民事审判、民事解纷全机制、司法公信力

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系统研究"14@ZH062

2019-04-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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