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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5012.2018.03.005

解决“药师挂证”宜用重拳评《执业药师“挂证”监管何处去》

引用
笔者无法苟同文中对执业药师诚信概念的解读,“执业药师的诚信更多的应该是关乎在其执业过程当中是否有造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而不是其是否在岗的问题,不应该用行政的概念来解释诚信,而应该追求执业药师对消费者的诚信.”这种解读忽略了“挂证”本身的三重错误:其一,“挂证”是对消费者的不负责任,是对消费者的欺骗,对消费者知情权的漠视与侵犯.其二,“挂证”是对监管部门的不负责任,执业药师证当然只能适用于执业药师,人都不在岗,谈何执业?第三,“挂证”是对药师本人及其职责的不负责任,俗话说“在其位,谋其政”,“挂证”主要是为了在形式上满足药店的要求,却没履行药师责任,这是在拿自己的职业生命开玩笑.

2018-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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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5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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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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