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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临时起意取财的行为性质

引用
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后,利用被害人处于反=抗被压制的状态,临时起意使用平和手段取得他人财物的,理论上存在"抢劫罪说"和"盗窃罪说"两种观点."抢劫罪说"错误理解了抢劫罪的结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应支持"盗窃罪说".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必须以强取财物的意思实施新的暴力、胁迫行为,暴力、胁迫的程度只要能维持先前的压制反抗状态即可.

临时起意、取财、抢劫、盗窃

DF6;D92

2010-10-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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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法杂志

1007-9017

11-3891/D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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