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9017.2002.06.014
基本刑事责任与派生刑事责任--澳大利亚视角
没有直接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行为,但对犯罪的实施起一定作用的人,可以构成从犯或次犯.根据一般规则,他们的责任是派生的,并从属于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之行为者的责任.如果不加以限制,该规则就会导致一些极其无价值之无罪判决.为给那些甚至在直接实行行为人因某种原因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间接地参与犯罪的人定罪,英国和澳大利亚法院都采用了一定的原则或者策略.有一些案件中的论理好象要否定一般规则,但大多数权威人士虽然接受一般规则,但却又劈出一块作为有限的例外.在英国法中,主要例外是无辜代理之例外.澳大利亚法院则更为慎用这一策略,而力求通过协作行为原则定罪.本文坚持认为,在某些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的一个更好的基础,是因果关系这一基础.导致一个无责任者实施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人,是主犯而不是次犯.除此之外,他们的刑事责任所要求之犯罪主观构成要件,是个犯或主犯所要求之主观要件,而不是次要主体之主观要件.
刑事责任、派生刑事责任
D9(法律)
2005-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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