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4060/j.issn.2095-7939.2022.02.006
欺诈发行证券罪的规范构造
在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了对欺诈发行证券的打击力度,欺诈发行证券罪的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要素亟待厘清.采取刑法教义学的方法分析欺诈发行证券罪,有益于实现对相关行为不法和罪责的精准评价.欺诈发行证券罪的直接法益是证券市场的诚信机制,间接法益是投资者的财产权益.当行为人向证券监管部门呈报申请文件时才算欺诈发行证券罪的实行着手.应以"投资者决策"标准作为信息"重大性"的判断标准,判断基准选取"一般理性投资者"视角.不可将ICO的代币划归证券,私募证券属于本罪的行为对象.正犯的根本性标准在于具有犯罪行为支配,对此,应将刑法第160条第2款区分为共犯行为正犯化与注意规定两种情形.
刑法修正案(十一)、欺诈发行证券罪、私募债券、发行文件
D914(法学各部门)
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
2022-05-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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