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973-B.2011.10.010
论航运市场监管的创新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航运市场已初步建立,企业全部实现与政府的脱钩,除少数经营业务以外,投资者可以经营各类水路经营业务,市场准入和运力增减不受计划数量的控制,运价完全通过市场调节.市场机制的形成,有效发挥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极大促进了水运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受我国特定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航运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航运业的健康发展,在安全、环保等方面积累着社会风险.因此,如何在市场全面放开的条件下,进一步规范市场,就成为航运立法的重大任务.而现有国内水路运输行政法规和规章是以市场准入方面规定为主体,对进入市场后的行为规范和违法行为的界定缺乏具体和可操作性的规定,侧重于现场监管的内容,缺乏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复杂和隐蔽的市场交易违法行为的有效监管手段和机制.在这种背景下,以构建水运市场行政调查制度为突破口,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高效、有力的监管手段和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航运市场、市场监管、违法行为、市场准入、市场主体、市场机制、经营业务、监管手段、社会发展水平、行为不规范、资源配置、主管部门、行政法规、行为规范、现场监管、水运行业、水运市场、水路运输、市场交易、市场调节
F83;F8
2012-02-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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