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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973-B.2009.12.016

建立我国海运有毒有害物质的损害赔偿机制

引用
@@ 随着近年来我国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数量和种类的迅速增长,船载有毒有害物质(HNS)的污染风险越来越严峻,HNS运输造成的海洋污染损害赔偿问题也显得日锍突出.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1996年关于海上运输有毒有害物质的责任和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 (而且:HNS公约本身也尚未生效),国内也没有建立有关HNS污染的赔偿机制,一旦发生重大HNS污染事件,受害方利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海运、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损害、损害赔偿、HNS公约、运输数量、污染事件、污染风险、危险货物、赔偿问题、赔偿机制、海上运输、国际公约、未生效、受害方、种类、责任、利益、海洋、船载

X82;X59

2010-03-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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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运(上半月)

1006-7973

42-1395/U

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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