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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6-7973-B.2006.12.009

航海过失能免责吗

引用
@@ 航海过失免责,是指国际海上货运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其他人员因驾驶或管理船舶的过失所造成的货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负赔偿责任.在有关公约中,1924年<海牙规则>和1968年<维斯比规则>保留了航海过失免责,而1978年<汉堡规则>则取消了航海过失免责.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在制定新的货物运输法草案过程中,对是否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各国由于自身航运实力和国际贸易量的不同,采取了不同政策.航运发达国家主张保留,如<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的参加国.我国<海商法>第51条第1款第(1)项也作了如此规定;而贸易发达国家则主张取消航海过失免责,如<汉堡规则>的参加国.

航海过失免责、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海牙规则、发达国家、国际海事委员会、运输法草案、赔偿责任、贸易量、货物、航运、海上货运、引航员、海商法、承运人、政策、损坏、人员、驾驶、管理

D99;DF9

2007-0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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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水运

1006-7973

42-1395/U

20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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