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6-7973-B.2000.01.014
规范船舶买卖强化市场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提供下列文件:(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二)原船籍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文件.
规范、船舶所有权登记、买卖合同、船舶登记、证明文件、人民共和国、登记注销、登记机关、条例、购船、发票、船籍
DF9;D92
2007-05-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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