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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23.04.002

"以鉴代审"的实践反思及其解决路径

引用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正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并未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以鉴代审"问题,其过多的规范司法鉴定机构以及诉讼当事人的行为,忽视了对法官行为的约束.法官作为诉讼的主导者,对鉴定事项的不审查、对鉴定过程的不参与以及对鉴定意见审查的形式化是造成"以鉴代审"的根本原因.审判权介入鉴定程序应当遵循相应的路径与方法,具体而言:鉴定启动时,要以要件事实的查明为中心,当事人需要承担"最低限度的证据"的证明责任,法官需要准确定位"专门性问题",通过"当事人辩论+职权审查"确定鉴定事项;鉴定进行时,应当对鉴定材料的认定及参与鉴定人资质的审查进行控制;鉴定意见审查时,应当考虑鉴定意见与鉴定事项、鉴定材料与鉴定依据、鉴定依据与鉴定理由之间能否相互符合、相互对应.

以鉴代审、鉴定事项、要件事实、鉴定意见、符合性审查

DF8(司法制度)

2023-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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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072

31-1863/N

2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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