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8.01.015
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不可行性分析
被送到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如果患者近亲属与医师在精神障碍诊断上发生分歧,《精神卫生法》规定对再次诊断的结论不服的可以实施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程序.虽然精神障碍医学鉴定的规定早已有之,在《刑事诉讼法》(1996)中也曾经规定过,然而由于鉴定主体、鉴定性质、鉴定时限、鉴定费用等与临床诊断决然不同,导致现实中这一规定犹如空中楼阁,难以落地和实践.如果患者及其近亲属对精神障碍诊断有不同意见,可以医疗侵权诉讼解决.
精神障碍、非住院治疗、医学鉴定、精神卫生法、司法鉴定
DF795.3(诉讼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研究项目14AZD119
2018-03-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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