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7.05.002
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制度研究——以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为视角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设立了鉴定人出庭制度,目的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运行.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具有跨地区、危害重大、专业性强、易受地方保护等特点,办理难度较大,而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解释论证正是保障证据材料和案件真实有效的关键环节.但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和现实情况下,鉴定人出庭作证难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有效解决,因而应从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逐步探索完善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鉴定人出庭制度,进而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制度的建设和发展.
以审判为中心、鉴定人出庭、鉴定意见、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
DF72;DF8(诉讼法)
2017-1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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