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4.06.001
再论司法鉴定统一立法——兼评新刑诉法中鉴定制度的变化
新刑诉法对鉴定制度有诸多改进,如: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初步建立起中国式“专家证人”制度、打通了法庭寻求专门知识的人帮助的通道等,但如鉴定启动权的配置、鉴定机构设置等问题却仍未解决.刑诉法调整的乏力,再次证明只有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才能实质性解决我国鉴定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必要性上看,统一立法既是完善鉴定制度的需要,又是保障法制统一和理顺鉴定管理机制的需要;从可行性上看,当前具备时代背景、民意基础和客观条件.在统一立法时,要处理好适度超前与立足实际、精密立法与开门纳谏、统一立法与既有立法的关系,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基础,找准着力点推进立法.
鉴定制度、新刑诉法、司法鉴定法、立法思路
DF8;DF73(司法制度)
2014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4XFX024;第二批重庆市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计划项目
2015-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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