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3.06.029
利用综合检验方法确证公证卷宗相对制成时间1例
1 案例
1.1 案情
某地公安机关送检可疑公证卷宗2册:(1)某县公证处(2003)某证字第802号公证卷宗1册,卷宗中公证书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10月8日(下称“检材1”);(2)某县公证处(2005)某证字第845号公证卷宗1册,卷宗中公证书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9月11日(下称“检材2”);(3)送检样本公证书4册,包括2003年2册,即某县公证处(2003)某证字第254号公证卷宗1册,卷宗中公证书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7月28日(下称“样本1”);(4)某县公证处(2003)某证字第488号公证卷宗1册,卷宗中公证书的落款日期为2003年12月12日(下称“样本2”);(5)2005年2册,某县公证处(2005)某证字第475号公证卷宗1册,卷宗中公证书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8月29日(下称“样本3”);(6)某县公证处(2005)某证字第480号公证卷宗1册,卷宗中公证书的落款日期为2005年10月25日(下称“样本4”).要求鉴定检材1、检材2可疑公证卷宗的制成时间.
公证卷宗、综合检验方法、相对制成时间、鉴定
DF794.2(诉讼法)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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