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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2.06.028

电子数据证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引用
新的刑事诉论法将电子证据确立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其可采性和证明力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首要问题.规范化电子数据取证过程是审查其可采性的前提,而电子数据鉴定将向完整性、真实性、系统功能等专业检测与深度分析转变,从而延伸审判者对电子数据专业问题的认识能力,进一步提升电子数据的可采性与证明力.

电子证据、取证、鉴定、可采性与证明力

D918.9(法学各部门)

公安部科技基础工作专项项目2011GABJC032;公安部科技强警基础工作专项项目2012GABJC035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1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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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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