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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2.06.002

新诉讼法规制下的鉴定制度评析

引用
随着《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我国的鉴定制度也相应发生了变革.新诉讼法规制下的鉴定制度集中体现于:鉴定结论更名为鉴定意见,赋予民诉当事人以鉴定申请权,统一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法定情形,明确鉴定人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规定重大犯罪案件中的鉴定人可享有特殊保护权,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保障当事人质证权和出庭作证的鉴定人的“受质权”得以有效地实现,取消为某些鉴定指定鉴定部门的做法等.但是,新鉴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即:刑事诉讼中,未赋予被告方申请启动精神病鉴定的权利;鉴定人直接成为被选择或被指定的对象;鉴定人的收费权特别是出庭作证收费权被忽视,且鉴定费被等同于出庭作证费;未明确鉴定人与证人之间的差异.

鉴定意见、鉴定人的受质权、专家辅助人、鉴定人的收费权

DF73;DF72;DF8(诉讼法)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7-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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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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