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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2.05.031

假冒水稻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案例分析1例

引用
1 案情简介 农民黎某、江某等(原告)于2009春在某种业公司(被告)购买了标称为"淮稻5号"的水稻种子5000kg分销给三个县8个乡镇300多户农民种植,面积66.7 hm2.至抽穗后,农民发现种植的水稻品种与过去长的"淮稻5号"明显不同,表现为早熟、植株偏高,倒伏严重,产量低下,损失惨重.由于缺乏证据,种子经销商始终不给农民赔偿.原告多次索赔未果起诉至当地县人民法院.法院庭审中,被告认为品种是真的,水稻倒伏减产的原因是农民施肥量过多、栽培管理不善所致.原告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同意并于2009年10月12日委托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农民田间种植的标称为淮稻5号水稻品种的真伪和经济损失"进行农业司法鉴定.

水稻、假种子、经济损失、农业司法鉴定

S181(农业生物学)

江苏省盐城市科技发展计划《农业司法鉴定技术研究与应用》YK2009067-2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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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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