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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2.04.012

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探索

引用
2012年3月14日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确立为一种证据种类.由于电子数据容易复制和修改,通常需要对其进行真实性鉴定后才能作为证据采信.我国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相关技术的研究起步较晚,体系建设不完全.通过选取电子数据真实性鉴定中最常见的电子邮件,结合实际案例中积累的实践经验,对电子邮件真实性鉴定方法进行一系列的探索和归纳,旨在促进行业内技术交流,推进研究成果向实际应用的转化.

电子邮件、电子邮件真实性、邮件客户端

TP393(计算技术、计算机技术)

科研院所社会公益研究专项GY0905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9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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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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