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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2.03.026

法医学鉴定中“鉴定时机”的选择与规制

引用
鉴定时机的选择是法医学伤情鉴定中的实践性难题.在理论上,鉴定时机可以分为“发生时鉴定”和“稳定时鉴定”两种.选择“发生时鉴定”或“稳定时鉴定”,均有其不尽合理之处,恰当的选择应当是将两者结合起来,采用二次鉴定的方式进行.为此,需要对二次鉴定的性质以及鉴定的时间作适当的规制,以保障其有效实现.

法医学鉴定、鉴定时机、发生时鉴定、稳定时鉴定

DF795.4(诉讼法)

全国哲学社科规划办资助项目10BFX056;广州市教育局资助项目09AC012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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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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