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12.03.004
鉴定人出庭作证新论——兼论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
近年来,刑事诉讼中诸多冤假错案暴露出有瑕疵的鉴定意见造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错误的问题,使鉴定人不出庭现象备受指摘,各方要求鉴定人出庭的呼声不绝于耳.然而,鉴定人出庭作证必须以案件具备其出庭必要性为前提,在鉴定意见质证机制尚未完善之前,如若忽视质证效果而一味强调鉴定人出庭,无异于叶公好龙.深刻洞察制约鉴定人出庭之因素,理性评估出庭作证之效果,客观认识质证功能虚化之成因,才能有助于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科学构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机制.
鉴定人出庭、出庭率、质证、效果
OF73;DF8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0CFX041;中国行为法学会课题《社会转型期司法鉴定不信任问题研究》2010学研029
2014-11-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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