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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2.02.002

论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法律后果的立法定位

引用
我国刑诉法的再修改,明确规定鉴定人拒绝出庭作证,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法律后果,约束了鉴定人履行出庭作证义务,有效规范提出鉴定意见的举证责任,从而切实提高程序法的法律及司法权威.明确程序性违法导致诉讼行为或证据无效的法律后果,对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现实意义和诉讼价值.应注重明确程序违法的法律后果,从而保证刑诉法依赖自身能量得到有效实施.

出庭作证、法律责任、法律后果

DF73;DF8(诉讼法)

2012-10-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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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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