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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10.03.002

论司法鉴定人的注意义务

引用
鉴定人对民事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前提,而对注意义务的违反是判断过错的依据,鉴定人的注意义务是复杂的集合体,是由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多种内容构成,如果对上述内容的违反就证明鉴定行为存在过错,必须对损害后果承担责任,但并不是所有的错误鉴定都构成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免却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司法鉴定、民事责任、注意义务、鉴定人

DF794(诉讼法)

2010-06-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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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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