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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09.02.022

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界分

引用
复印件原则上不应当作为鉴定的检材.如果对复印件进行鉴定并形成结论后,又发现了相应的原件,当事人对有关复印件的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重新鉴定,而不是补充鉴定.原鉴定人应当回避.

复印件、补充鉴定、重新鉴定

DF794(诉讼法)

2009-05-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8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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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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