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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07.05.022

对罪犯保外就医鉴定问题的几点思考

引用
现行《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及其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部分内容与现行的《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医学科学的发展存在矛盾中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医院环节的鉴定程序和制度规范缺失,易导致鉴定工作的随意性和权力滥用.(2)保外就医鉴定标准欠科学或滞后于医学发展,易导致鉴定依据不客观、局限或不明确、歧义,诊断标准不统一,不具有可操作性.(3)法律责任不明确,即医院及其鉴定人员、保外不就医的病犯、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法律责任缺失.保外就医鉴定工作是科学性很强的执法活动.严格的程序制度是公平正义、规范鉴定的基础,保外就医疾病范围应是科学的操作性规范,法律责任是对权力滥用的预防和制约.因此,应当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规和罪犯保外就医疾病鉴定标准.

保外就医、法规、鉴定、疾病范围

DF794(诉讼法)

2008-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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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2072

31-1863/N

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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