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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07.03.019

影响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三个因素

引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明确列入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类别仅三类,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对司法鉴定统一管理的范围太窄,存在着明显缺位.《决定》对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范围的有限规定,制约着司法鉴定统一管理框架的构建,多头管理,重复登记的现象仍然存在,造成管理上的错位.有的部门自行出台与《决定》精神相悖的文件,内设的鉴定机构超越职能,面向社会受理鉴定业务,影响了市场的净化.本文对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弊端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进行立法解释、开展执法检查、扩大统一管理范围、加快规章制定进程的建议.

缺位、错位、越位

DF8(司法制度)

2007-07-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6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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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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