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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03.03.003

论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

引用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目前几近空白,但实践中经常发生司法鉴定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例.鉴于我国目前的现状,文章在界定了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的涵义、特征、性质、构成及行为范围后,分析了我国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了完善的构想,即: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法,以法律的效力来完善司法鉴定人的民事责任;明确责任范围;在责任主体上,归位于鉴定人;在责任性质上向以侵权责任、请求权竞合为主转变;建立鉴定人执业保险或执业互济制度.

司法鉴定人、民事责任、立法、责任范围与性质、不足与完善

D926.13(中国法律)

200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12-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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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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