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1-2072.2003.03.002
关于法院系统设置鉴定机构的反思
法院系统设置鉴定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为法院的审判活动提供了便利,然而这种制度设计违背了诉讼公正原则和诉讼效益原则,在实际运作中也产生了诸如诉讼关系、审级关系和利益关系等问题.权衡利弊,我国应当参照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取消法院系统设置的鉴定机构,并进行相应的改革,主要是完善委托鉴定制度和设置技术顾问制度.
鉴定机构、委托鉴定、技术顾问
DF813(司法制度)
2004-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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