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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1-2072.2001.03.016

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否回答法律性问题』的思考

引用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法定证据之一.由于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一般都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司法会计鉴定与查帐报告和审计结论有质的区别,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对案件过程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对案件性质有比较深刻的认识,因此,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对法律问题不应当采取一概回避或一律排斥的态度.又由于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不具备对案件定性的权力,司法鉴定在本质上是一种科学研究活动,决定了它只能有限制地回答部分与鉴定要求有关的法律问题.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法定证据、综合素质、法律评价

D9(法律)

200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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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鉴定

1671-2072

31-1863/N

2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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