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时代侦查机关获取公民数据信息的权力边界与实践规制研究
侦查机关对公民海量数据资源的获取直接关涉大数据侦查时代公民数据信息权利保障的重要内容.就侦查机关获取公民数据信息的实践而言,全量化的数据采集容易引发侦查机关获取公民数据信息的权力边界不清,聚合性的数据存储容易导致侦查机关获取公民数据信息缺乏权利的应有关照,对外信息共享也易引发侦查机关获取公民数据信息外溢的潜在风险.而规制的原则应在场景适应、权利克减、权力谦抑理论的指导下,实现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国家公共利益维护与公民权利适度缩减、侦查目的实现与侦查手段比例之间寻求基本的平衡;同时,公民数据信息权利保障需要兼顾物理空间和数据空间两个场域、单个数据点与海量数据集合两种类型、内容信息与非内容信息两种形态,以及一般数据与敏感数据两种分级.对此,规制侦查机关获取公民数据信息的权力边界理应聚焦在具体的场景之下进行动态化的调整.在数据信息获取的时间上,可以进行案发前的常态化采集,但需要科以侦查机关"数据匿名化处理"的义务;在数据信息获取的对象上,可以辐射至案外第三人,但要严禁随意启动数据挖掘程序;在数据信息获取的类型上,应当按照数据所携带的隐私利益程度设置不同的分级获取程序;在数据信息共享的规范上,应当设定严格的权限审批程序,实行差异化的数据采集处理机制.
数据信息获取、场景理论、权利克减、权力谦抑、边界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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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8(法学各部门)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项目;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3-07-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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