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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的盗宰耕牛之风及治理——以陈宏谋执政期间的江西、湖南、江苏为中心

引用
清前期,虽然法律明令禁止盗窃、私宰耕牛,但是边疆与内地的盗宰行为却依然较为普遍,陈宏谋任职过的江西、湖南、江苏等省,风气尤盛,犯罪活动猖獗.汤锅、宰户帮助偷牛贼迅速销赃,增加案件的侦办难度.胥吏的庇护与地方官员的渎职也扰乱正常的行政与执法秩序.各地普遍存在的盗宰耕牛行为不但违背国家政策,还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的正常开展.陈宏谋在任职地,缉捕窃牛案犯,严格按照《大清律例》中的相关条款,从重究处涉案人员;查禁汤锅、铺户,以堵塞盗窃、私宰耕牛之源,并加强对病牛、残牛宰卖的管理.陈氏还追责舞弊的胥吏与失察的官员,以确保耕牛盗宰案件能够得到顺利查办.

雍乾时期、陈宏谋、耕牛保护、私宰、盗窃

38

S-09;K207(一般性理论)

安徽省2016年高校优秀青年人才支持计划重点项目“陈宏谋乡村社会治理实践研究1723-1771年”gxyqZD2016107

2019-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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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史

1000-4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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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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