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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务语境下托管人法律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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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包括信托产品、私募基金等在内的资管产品出现投资风险、投资人遭遇损失时,通常以管理人代表资管产品向底层资产交易对手追索或投资人追究管理人管理责任作为主要挽损路径.但自"上海阜兴"案件中托管银行的责任边界问题引发市场广泛讨论后,资管产品投资人以托管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或仲裁,要求后者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的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开展资管业务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笔者代理了多起以托管机构为共同被告的民事诉讼案件.本文将从实务应诉策略出发,分享处理此类案件时的分析思路.

2021-09-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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