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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事务·劳务·职务浅论贪污罪主体中的”从事公务”

引用
@@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主体可以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三种类型,但无论以三种类型中哪种情况出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从事公务”,可以说”从事公务”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从事公务、事务、劳务、职务、贪污罪主体、准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特征、刑法第、法律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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