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事务·劳务·职务浅论贪污罪主体中的”从事公务”
@@ 根据刑法第382条和第93条的规定,贪污罪主体可以概括为国家工作人员、准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等三种类型,但无论以三种类型中哪种情况出现,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那就是”从事公务”,可以说”从事公务”是贪污罪主体的本质特征.
从事公务、事务、劳务、职务、贪污罪主体、准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特征、刑法第、法律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2-73
从事公务、事务、劳务、职务、贪污罪主体、准国家工作人员、种类、特征、刑法第、法律
D9(法律)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72-7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