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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的选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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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模式的选择(一)我国司法鉴定启动制度的现状及弊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以及第12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侦查机关)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同时第158条及第159条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鉴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5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司法、鉴定启动制度、人民法院、部门鉴定、人民共和国、法院指定、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诉讼代理人、模式的选择、民事诉讼法、专门知识、重新鉴定、侦查机关、诉讼过程、审理过程、法庭、当事人、辩护人、证据

D92;D91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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