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9.01.026
因未足额支付加班费辞职,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案例]
2012年3月,邱某进入某公司从事安装工作.2015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分别加班3天、1天、1天、1天、1天,公司按53.33元(基本工资1600元÷ 30天)作为计算加班费的日工资基数给邱某发放了300%的加班费.当时,邱某实际月工资为2200元.2015年12月,邱某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由,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员会经过多方考量,最后驳回了邱某的请求.
2019-05-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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