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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5.11.030

调解协议虽履行显失公正也能悔

引用
案例2: 谢某系湖南省某纺织集团员工,2014年3月因工受伤,受伤前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同年8月,经企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由纺织集团支什谢某一次性工伤待遇2.5万元,双方终止劳动关系.事后,谢某进行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被鉴定为九级伤残,遂对此前的调解协议不满,并以纺织集团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为由,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 仲裁委受理后经调解不成,裁决由纺织集团依法支付谢某工伤保险待遇差额27500元.

调解协议、工伤保险待遇、集团、纺织、仲裁、受伤、伤残、平均工资、劳动争议、劳动关系、等级鉴定、工伤认定、工伤待遇、调解组织、湖南省、员工、企业、差额、裁决、案例

D92;DF8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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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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