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5.11.024
探析“低缴”社保费的法律风险
企业或受累于欠缴“雪球”
[案例一]某市一交通运输企业,在职员工8000余人,职工月平均工资在4000元左右,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平均基数只有2500元左右.2014年,一名年满60周岁的职工办理了退休手续,在领取养老金时发现,自己与效益不如本企业的退休人员领取的养老金差别甚微.怀疑企业未为自己足额缴纳社保费,于是到人社部门投诉,要求对其参保情况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该企业确实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保费,社保经办部门立即进行了追缴.但在追溯期的认定上与该名退休人员产生了分歧,这名退休人员便将社保经办机构告上了法庭.法院判决,社保经办机构须从2003年《社会保险稽核办法》颁布之时起予以补征.
社保费、退休人员、交通运输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养老金、职工、在职员工、平均工资、核查、法院判决、追溯期、保险费、追缴、雪球、效益、投诉、稽核、基数、分歧
C91;R19
2015-1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