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9111.2015.10.026
辞退违纪工伤职工无须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某公司职工王某,在车间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经医院检查被诊断为手臂骨折,医生建议王某静养两个月。公司及时为王某办理了工伤认定和相关手续,后经鉴定王某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两个月的停工留薪期结束后,王某没有到岗上班,也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而且手机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一周之后,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内部管理制度中“连续旷工5天的视为严重违纪,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的规定,对王某作出了处分,并将处理决定分别邮寄到其本人及其父母的家庭住址。不久后,王某便前往公司,声称自己还处于工伤医疗期内,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遭公司拒绝后,王某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审理后未予支持王某的诉求。
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
F842.61;R492;D922.5
2015-10-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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