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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4.10.026

职业禁忌不等同于职业病

引用
仲裁委受理此案后查明,黄女士工作期间有接触化学制剂的事实,存在职业病风险,但黄女士查出的职业禁忌并非表明她已罹患了职业病。《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显然,职业禁忌与职业病并不能划等号。对于有职业禁忌的员工,《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明确: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黄女士因合同到期已离开了彩印厂,彩印厂的上述责任自然消除了。

职业禁忌、职业病危害、劳动者、女士、防治法、作业过程、职业相关、职业人群、危害因素、生命健康、健康损害、健康检查、疾病、化学制剂、工作岗位、彩印、病情加重、病理状态、任自然、仲裁

R13;DF3

2014-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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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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