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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4.10.025

查出有职业禁忌后何去何从

引用
案例1:<br>  2012年2月,田某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两年期劳动合同,被派往一家塑料公司工作。上岗前塑料公司告知了工作具有接触噪音职业病危害,并为其配发了防护品。同年4月,塑料公司安排田某做职业健康检查,结论为:噪声职业禁忌症。田某到另一家医院检查的结论相同。5月20日,塑料公司以田某不符合工作岗位要求为由将其退回。派遣公司多次与田某协商为其重新派遣工作,但田某未予理会。2012年7月,田某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塑料公司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治疗,支付2012年5月20日至仲裁期间的工资待遇。派遣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塑料、职业病危害、职业禁忌症、仲裁、诊断治疗、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劳动争议、劳动合同、健康检查、工资待遇、岗位要求、上岗前、噪音、噪声、医院、协商、签订、配发、防护

R19;R13

2014-1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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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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