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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674-9111.2013.08.028

拒收仲裁文书送达效力仍具备

引用
编辑同志:<br>  2013年5月,我因劳动报酬与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并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以特快传递的方式向我所在的企业下达了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等仲裁文书,但是当特快专递邮递员送达仲裁文书时,单位的法人代表拒绝签收仲裁文书,邮递员只好按邮政系统的规定贴上了退改批条,将文件退回到了仲裁委员会。

拒收、仲裁委员会、文书送达、劳动争议、邮政系统、通知书、特快专递、人事争议、劳动报酬、法人代表、单位、申请书、文件、签收、企业、开庭、副本、答辩

DF7;D9

2013-10-1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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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9111

11-5941/D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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