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再谈矫正国有股

引用
国有股停止减持了,但问题未了。国有股不能永远被挡在股市门外成为不能上市流通的化石般的死股。为要取得准入资格,取得同市权,必先将自己的特权性消除,按《公司法》改造为“同股”。护股先护法,若是“违章建筑”,为何就不能“推倒重来”?长痛不如短痛,不彻底改造国有股,中国股市将坎坷无穷。

国有股、改造、同股同市

F832;D922.28(金融、银行)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5页

24-28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中国经济问题

1000-4181

35-1020/F

2003,(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

打开万方数据APP,体验更流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