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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21.01.003

《海商法》修改应设立的电子运输记录规则之研究

引用
《海商法》的修改应增加电子运输记录作为运输单证的种类之一,重点在于基于电子运输记录的可转让性,保证电子运输记录流通的可执行性和安全性.《海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四章对这部分的规定尚存不足,还需针对电子运输记录明确"持有"的具体方式,确立"可靠性"标准,完善媒介转换规则,以真正实现电子运输记录与传统纸质提单的功能等同.

电子运输记录、功能等同、提单、《海商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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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294(中国法律)

2021-06-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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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32

2021,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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