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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3-7659.2016.02.009

论海上责任保险中“保险事故”的认定

引用
海上责任保险中,损害事故发生至责任产生过程是一条连锁反应链:损害事故发生——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责任确定——履行赔偿责任.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保险事故”,理论和实践领域尚存争议.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认定会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范围、权利保护时效、海上责任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影响.为准确合理地认定“保险事故”,进而确定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范围和权利保护时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等问题,笔者建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责任损失,在此理论基础上,以“经修正的损害事故说”“经修正的请求赔偿说”认定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成立时间.

海上责任保险、保险事故、高度盖然性责任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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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6-08-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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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商法研究

1003-7659

21-158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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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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