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7659.2010.03.001
《鹿特丹规则》下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功能沦丧抑或传承?
<鹿特丹规则>本身未涉及运输单证的"物权凭证"功能,也未曾想否认此功能.<鹿特丹规则>第47条在固守凭单放货原则的同时,承认严格条件下"合法无单放货"的例外,这种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体现了船货双方利益的博弈与协调.<鹿特丹规则>第47条规定的交货方式并非要破坏提单制度,而是尽可能在最大程度上恢复传统提单制度的价值和完整性.
《鹿特丹规则》、可流通提单、物权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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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961.9(国际法)
2011-02-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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